400-963-1388

  您的位置:政策资讯 》政策法规 》【要闻关注】两项涉及政采的行政处罚措施被纳入听证范围

【要闻关注】两项涉及政采的行政处罚措施被纳入听证范围
发布时间:2022-09-01 14:12:55

【要闻关注】两项涉及政采的行政处罚措施被纳入听证范围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财政部日前公布《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109号,以下简称《办法》),“禁止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等行政处罚措施被纳入听证范围。《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财政部对《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办法》。《办法》对听证范围作了两方面的调整,一方面,新增部分听证事项。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种类纳入听证范围;根据会计法、资产评估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将“责令会计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责令资产评估机构停业”“责令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停止从业”“禁止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等行政处罚措施纳入听证范围。另一方面,删除部分听证事项。根据财政行政许可事项取消情况,相应删除“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消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等听证事项。

根据《办法》规定,财政部门拟作出“禁止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等十项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财政部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较大数额”“较大价值”标准为对公民作出1万元以上的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万元以上的处罚。地方财政部门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其听证相关数额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相关附件: 0个
中国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认证
公司地址: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长青街23号朗坤智慧园
Copyright © 1999-2024 朗坤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v3.1 网站访问量:168710483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载和引用本网站信息
137-7079-9368
400-963-1388
招采版
供应商版
user-photo
user-pho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