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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怎么设定资格条件?来看下面这10个问题
发布时间:2022-09-05 09:41:5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投标人资格设定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关键环节,资格条件设定不当,轻则导致无法选择到适当的中标人,给项目的实施造成困难;重则可能引起投诉,导致中标结果及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今天分享10个关于资格条件的典型问题,希望对大家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节能清单和环保清单,招标文件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吗?

节能清单和环保清单已不再发布,但招标文件仍然把清单作为资格条件,请问属不属于招标文件有歧义停止评审情形?

答: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采购,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机制已发生变化,现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已不再发布。产品清单和品目清单内容不同,管理也不一样,这种情形属于招标文件重大缺陷,应停止评审。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财库〔2019〕9号)规定,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预算资金不足100万,可以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2000万以上吗?


答:不可以。注册资本属于规模条件,无论作为资格条件还是评审因素都对中小企业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要求提供上年度经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是否妥当?


答:不妥当。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要求潜在的供应商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该报告是个年度报告,刚设立的企业无法提供,人为地限制了新成立的企业。2021年起承诺制全面推行,财务审计报告已被供应商承诺函代替。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采购文件财务审计报告要求无亏损,合理吗?


答:不合理。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得亏损”或基本账户银行出具“资信情况良好”的资信证明作为资格条件,属于以利润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随着承诺制的全面推行,财务审计报告已被供应商承诺函代替。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要求供应商的社保必须达到两年以上,该资格条件设定违法吗?


答:违法,不应该设置这样的条件。两年社保年限对新成立企业造成了歧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公开招标中,企业信誉能不能作为资格审查中的一项内容?


答:资格条件应当是主体取得供应商、资格应具备的最基本的客观条件,必须客观、明确。“企业信誉”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概念,如果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需要设置相匹配的“企业信誉”条件,应当设置更明确的“企业信誉”条件作为资格审查的内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非保密项目,资格条件要投标人提供涉密资质,可以吗?


答:不可以。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许可证已经取消办理,可以设置为资格条件吗?

有个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其中燃气灶具的《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已取消办理,但还有部分供应商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请问在招标文件中这个许可证还可以设置为资格条件吗?

答:国家已取消燃气灶具生产许可证,再把它设置为资格条件已无法律依据。如果继续使用该生产许可证,对未取得资质或资质已经到期无法延续的供应商来说不公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规定,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取消14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由协会发放,可以设置为资格条件吗?


答:不可以。经查询,《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为“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发放,2020年4月15日,浙江省民政厅发布公告称:“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为非法社会组织,由该德清县民政局依法予以处理。2018年5月开始,“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在中国大陆地区颁发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安防经销企业资质证书》《安防制造企业证书》均不具有合法性。经公安部、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安防行业协会的名称是:“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C座1401室;网站为:www.21csp.com.cn。

法律没有规定协会发放的资质不能作为特定条件,特定条件的设置一定要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求有关,协会发放的资质不能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其认定条件也不得与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指标相关。一般不建议将非国家行政机关强制办理的资质设置为资格条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资格条件不能更正,采购文件中资格出现了错误且已上网,怎么办?

答:首先,应当在采购公告原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该项目的终止公告,说明终止理由,然后,再发布该项目重新采购的公告。此前已经购买该项目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提出退还采购文件的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予以满足。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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