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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字与现场签字笔迹不符,可认定为无效投标吗?
发布时间:2022-10-14 13:14:05

案例 | 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字与现场签字笔迹不符,可认定为无效投标吗?


案例回放


采购人JY委托ZZ代理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开展主副食品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重点提醒“投标文件需签名之处必须由当事人签署。否则会判定为无效投标”要求。共有8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其中A和B公司被评审委员会认定为资格审查不通过,按无效投标处理,理由是法定代表授权人投标文件签字与现场签字笔迹不符,投标文件签字由别人代签。


A公司承认制作投标文件时,由于时间紧张,授权人没在现场,就由打字复印社工作人员代签了,愿意按无效投标处理。B公司则一口咬定由授权人本人签字;当评审委员会再次要求授权人现场签字,经比对后,笔迹明显不一样,但B公司授权人还是认定由本人签署。评审委员会要求B公司出具证明,B公司出具了投标文件由该授权人签字,并负法律责任的证明材料。评审委员会让B公司授权人出具“后期由司法部门鉴定,并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时,该授权人认为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拒绝出具,最后判定该公司为无效投标。


B公司认为本次签字就是由该公司授权人签署,评审委员会利用不合理规则侵害其权益,依法提起质疑被驳回后遂进行投诉。


财政部门经调查后认定,有授权的代替别人签字是合法行为,代签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签人名义实施的代签行为,对被代签人发生效力;没有授权的代签行为是违法行为,将承担被代签人不认可时所带来的法律风险。评审委员会对A和B公司作出的资格审查不通过的认定,符合规定要求。


问题引出


授权人签字由别人代签可以认定为投标无效吗?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本案争议焦点为授权人签字问题,当遇到文件需要当事人签字,而当事人不在场时,就会有让他人代为签字的情况。那么,由他人代签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霖认为:代签字一般发生在有特殊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比如夫妻之间、父子之间、朋友之间、同事之间、员工与公司之间等,代签字有时是直接签署当事人的名字,有时是在代签当事人名字后注明代签人的名字。签字是一种由本人签名确认其将受文件约束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只有意思表示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可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签字需由他人代签的,其意思表示需要获得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使签字人获得代理权才可以实施签字行为,或者由当事人对代签行为进行事后追认。又因意思表示分为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所以除了委托授权或追认之外,还有一种是代理行为,即虽然代签字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采购管理部门分析后认为,由他人代签字对当事人并非当然有效,按照法律规定,通常在三种情况下代签字行为对当事人有效,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当事人:一是当事人针对代签字事项向代签字人授权,由代签字代理;二是代签字人虽无代理权,但当事人对代签字行为事后追认认可;三是当事人履行一定行为,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签字人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的。另外,如代签字人仅仅签署当事人的姓名,存在假冒签名时,如当事人否认,并且经笔迹鉴定不是当事人签字时,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效力。针对采购文件“投标文件需签名之处必须由当事人签署”之要求,经综合分析后认为,评审委员会以“招标文件签字非授权人本人签署”原因认定B公司资格审查不通过的行为,符合要求。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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